节约用水 功在当代 利在千秋!  节约水光荣  浪费水可耻!  节约用水是每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   人人关心节水 时时注意节水!   水是生命的源泉 农业的命脉 工业的血液!

什么是《水法》

    为实现水资源的合理开发、高效利用、优化配置、全面节约、有效保护、综合治理和科学管理,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8年1月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从此,中国的水利事业走上了依法治水的轨道。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水资源形势发生了较大变化,新的问题不断出现,原《水法》的有些规定已经不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为此,在原《水法》施行了14年后的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从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都必须遵守新《水法》的规定。

 

新《水法》有哪些特点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经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2年10月1日施行。新《水法》总结了我国水利法制建设的经验,水资源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从“三个代表”和与时俱进的精神规定了新时期我国水资源管理的目标、方针、原则、管理体制和管理制度。共有以下五方面的特点:一是强化了水资源的统一管理,注重水资源合理配置。新水法按照水资源统一管理与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工作分离,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改革水管理体制,强化水资源的统一管理,确立了流域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二是把节约用水放在突出位置,核心是提高用水效率。按照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以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为重点加强用水管理;把近年来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各项节约用水管理制度用法律形式加以确立;三是加强了水资源的宏观管理,规定了全国水资源战略规划、江河流域(区域)规划、水资源论证制度,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河流水量分配和旱情紧急情况下水量调度预案制度,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制度等一系列水资源配置的法律制度,明确了水资源规划的法律地位,加强了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四是重视水资源与人口、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的保护。改变了过去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综合开发、利用脱节的状况,建立了水功能区划制度和排污总量管理制度,使江河水质保护建立在水资源的承载能力的基础上;五是适应依法行政的要求,强化法律责任。

 

新《水法》规定的法律责任

    为加强对水资源的配置、节约、保护和开发利用,强化法律责任,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章共十四条,规定了处罚条款。首先,对水行政主管部门内部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疏忽职守、违法行政,造成严重后果的作了严格规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刑事处罚的,给予行政处分。然后,分别就河道、水资源节约保护、取水许可、交纳水资源费、水利工程及设施保护、防汛救灾、水事纠纷等方面法律责任作出了各项处罚规定。其中:对河道违法建设,处一至十万元罚款;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或未经依照批准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处五至十万元罚款;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未依照批准的条件取水的,处二至十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认可证;拒缴、拖欠水资源费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未建或未达国家规定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五至十万元罚款。

    法律责任的规定,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强化依法行政,加大执法力度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水法》对水资源保护作了哪些规定

    《水法》在水资源保护方面从水量和水质保护都确立了相应的法律制度: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以及其它有关部门在制定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调度水资源时,应当注意维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二是确立了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制度,并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机构应当按照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水域纳污能力,向环保部门提出水域排污总量意见;三是规定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四是为了管理和控制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五是在地下水超采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划定地下水禁止开采或者限制开采区。

 

为什么要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水资源费

    为了公正合理地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必须明确水资源的权属问题,新水法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家对水资源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即办理取水许可证和征收水资源费。

    新《水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率领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的水可不办理取水许可和缴纳水资源费。

什么是计划用水

    计划用水是政府各级计划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水定额、经济技术条件、以及水量分配方案,确定可供本行政区域使用的水量,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对本行政区域的年度用水实行问题控制,并结合用水定额对各行业及生活用水情况进行讲师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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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绵阳市武引管理局办公室

时间:2003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