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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引灌区节水型社会建设农业节水示范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绵阳市节水型社会建设农业节水方案顺利实施,促进绵阳市节水型社会建设,探索适应农村税费体制改革后经济社会特点的农业用水管理模式,理顺末级渠系管理体制,建立良性运行机制,减少农民水费支出、增加农民收入,引导农村建设节水、高效的产业结构,绵阳市武引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武引局)在总结魏城镇节水型农业试点基础上,决定在武引一期全灌区进行农业节水示范项目建设。为规范示范项目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示范项目是指以满足节水型农业要求而形成的渠槽硬化稳定、闸口控制灵活、计量设施齐备、运行管理有序的标准化农渠的独立灌域。内容包括:分级管理、专管与群管有机结合的管理体制改革;建立民建、民有、民管、民营模式的运行机制;实行定额管理、申购水量的用水制度改革;渠道硬化、防渗降糙、闸口及测流计量设施建设等工程措施。
第三条
示范项目完成后所要实现的目标是:渠道全程输水时间缩短1/3;灌溉水利用率提高15%,农民实际水费支出明显降低或得到有效控制。
第四条
本着自愿的原则,各县(市、区)武引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县武引局)可申报1处,申报截止时间为2004年10月底。
第五条 本示范项目2004年12月31日前完成。
第二章 项目选点与建设要求
第六条
示范项目选择的基本条件:1.已建立用水户协会,并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协会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健全;2.农渠开挖已经完成,且输水运行一年以上,示范项目水源有保证,渠系布置简洁,施工难度不大,渠长3~5km,行政关系简明,一个灌域内限定在一个镇(乡)内,且不超过3个行政村;3.实行计量收费,县(市、区)武引局和用水户协会承诺从2005年起实行“分级管理、逐级申购;定额管理、总量控制;按方收费、预交定金”的用水管理办法;4.领导得力、用水户积极,交通方便,有利于参观学习,能起到示范和以点带面的作用。
第七条
示范项目中的工程措施,要坚持输配水渠道建设与量水设施建设相结合,严格执行国家或行业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八条
示范项目应当进行水价改革,供水单位对用水户协会的水价实行政府定价,用水户协会根据政府的定价和各用水户的实际用水情况,在政府指导价内实行民主定价,在协会内进行水权转让,逐步实现“量水到(斗)口、配水到户、核算到亩、按方收费”的管理办法。
第三章 组织与管理
第九条
按照“民建、民有、民管、民营”的“四民”原则,用水户协会为该示范项目的业主。协会具有该项目的所有权、管理权、使用权、经营权,协会负责该项目的组织、决策、建设、运行管理、维护和水费收缴。
第十条
各县武引局指导、督促协会开展工作,并负责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技术、质量监督、质量评定及在县内协调各方争取项目的补助资金。
第十一条 市武引局负责示范项目的总体安排和组织协调,在市内及以上各方争取补助资金。
第四章 申报和审批
第十二条
示范项目自下而上逐级申报。首先由用水户协会商定建设意向,用水户协会向县武引局提出书面申请,提交劳务组织、资金筹措等承诺书(以村为基本单元和跨多个村组建的协会,须经镇(乡)人民政府签署意见)。
第十三条
县武引局向市武引局书面申报,市武引局在对用水户协会的各项规章制度、组织措施、资金筹措方案等验收合格后,正式批准立项;县武引局组织或委托设计单位进行工程部分规划、设计,同时指导用水户协会进行项目组织运作。
第十四条 县武引局将编制的工程规划、设计报市武引局审批。
第十五条 市武引局将对工程布置、规模、投资、工期等进行评审,审批后由用水户协会实施。
第五章 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十六条
示范项目所需资金由协会负责筹措,市武引局对渠道衬砌硬化、计量设施、口门及小型建筑物工程投资给予1/3补助,主要以砼预制“U”型渠槽或砼预制板等实物形式。
第十七条
市武引局给用水户协会的补助资金采用报帐制,按工程进度到位补助资金。用水户协会对筹措的资金,专帐专储,专款专用,并向会员公示,接受会员及县、市武引局及有关部门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流、挤占和挪用。
第十八条
资金的使用要本着节约的原则,工程施工中所需人工尽量组织会员投劳完成,确需专业队伍施工的和大宗材料采购,应采用公开竞价方式。
第十九条
严格控制工程建设规模、投资和工期。经市武引局批准的工程建设规模、投资和工期,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无权擅自更改,确需变更的,须经市武引局审批。对擅自变更工程建设规模、人为因素造成投资增加、拖延工期和不按照承诺组织不力的,市武引局有权减少甚至取消对该项目的资金补助。
第六章 验收与管护
第二十条
示范项目中工程措施完工后,协会在自验的基础上,准备竣工文件(包括设计文件、竣工图纸、施工报告、工程决算报告),向县武引局提出验收申请。
第二十一条
县武引局组织技术人员对工程进行复验,指导项目竣工文件的编制,会同县级价格、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管理体制改革、水费计收方式改革、用水制度和运行管理办法等进行验收,合格后向市武引局提出验收申请。
第二十二条 市武引局组织对示范项目进行全面验收。
第二十三条
验收后,县武引局组织,会同县级水行政、民政等部门,给协会颁发产权证,协会及县武引局必须按照项目验收时的运行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武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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